本文目录一览:
- 1、老公和他兄弟聊出去包夜被我看见,他说是开玩笑的,可信吗?
- 2、男子花2000元包夜失足女,在第四次时女子报警说强奸,这是怎么回事?
- 3、失足女说好一千六一宿十点不到就走,男子报警:不讲信用,警察如何处置的?
- 4、男子花两千包夜失足女,发生4次关系后,女生不乐意了告他强奸,结果如何?
- 5、小伙“包夜”47岁失足女,对方半夜离开小伙报警,结果应该怎么判?
老公和他兄弟聊出去包夜被我看见,他说是开玩笑的,可信吗?
这要看你老公有没有夜不归宿了,如果你老公有夜不归宿那么这句话就可信,说明你老公真的这么做了。如果你老公没有夜不归宿说明你老公和他兄弟聊天时属于吹牛,也就是男人好面子和自己兄弟吹吹牛装装逼,所以你不用太在意。
男子花2000元包夜失足女,在第四次时女子报警说强奸,这是怎么回事?
男子朱某平时生活非常潇洒,是个典型的不婚主义者。他有一个难以启齿的爱好,喜欢花钱找失足女。在他看来这种找乐子的方式非常方便,所以经常以此为乐。
朱某花2000包失足女,但对方实在忍受不了他,所以报警
某天他看中了一名叫小兰的失足女,对方只有二十多岁,是一名大学生年轻美貌,声音也很甜美。他把小兰叫过来,提出了要她陪自己一夜的要求,费用是2000元。小兰一听只需陪一夜就能拿到2000元,觉得赚大了,就答应了。晚上小兰如约来到朱某指定的地方,和朱某进行了交易。但是最后小兰实在无法忍受朱某,所以选择了报警。她说自己和朱某发生了三次关系,身体早就承受不住了。可朱某看起来并不是很满意,想进行第四次交易。她表示不愿意,但对方不顾自己意愿强行发生了第四次,这让自己身心崩溃,实在接受不了,所以才会报警。
朱某第四次强迫失足女和他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了强奸
之后警方将朱某和小兰都带了回去,但是朱某很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并没有“强奸”她,是花了钱和她进行交易的。他还拿出自己和小兰的聊天记录,表示这是两人约定好的,自己的行为只能算是“PC”,和“强奸”无关。对于小兰的说法,他不认可,他觉得自己出了钱,小兰就该全都听他的,让他满意。
但是这个案子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话,朱某和小兰的约定根本就是无效的。因为他们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另外朱某在小兰明确表示拒绝的时候,他强行和小兰发生关系,用了强迫的手段,触犯了《刑法》,同时也构成了”强奸“罪。
朱某和小兰进行的约定严格来讲就是“身体交易”行为,两个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理法》,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而朱某一意孤行,强迫失足女发生了第四次关系,构成了QJ案的立案事实。鉴于朱某在被抓后,坦白交代了所有的事,所以会适量给他减少刑期。
失足女说好一千六一宿十点不到就走,男子报警:不讲信用,警察如何处置的?
男子张某被抓之后警方拘留了他十日并且处罚了5000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嫖娼的需要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罚5000元,我们从张某的行为来看,双方是有卖淫嫖娼的性质,且已经发生性关系,因此这个交易已经完成,所以警方这样判决是没有问题。
失足女说好一千六一宿十点不到就走,男子报警:不讲信用
张某在杭州上班,平日里除了上班,也没有什么别的爱好,闲暇喜欢在网络上聊天,偶然在网络上认识了失足女小红,小红对张某极尽挑逗,这让张某心里发痒,于是两个人在网上约定好了价格,并且说了包夜,张某期待的开了宾馆,等待小红的到来。
小红来了之后,两个人就发生了关系,但是仅仅只过了二十分钟,还不到晚上十点钟,小红就告诉张某自己要离开, 但是这个时候张某已经付给了小红1600元,张某感到很气愤,质问小红是不是答应自己包夜,为什么要说话不算数,小红看他这个样子,于是答应退一半钱给张某,张某这个时候不答应了,扬言要报警。
并且把手机拿出来,小红看到他拿手机心里很害怕,把1600元全部退给了张某,说自己一分钱也不要,让张某不要报警,但是张某这个时候非要说小红不守信用,要给她个教训,实在是让人很无语,小红以为他只是吓吓自己,结果张某真的报警了,还告诉警察自己的宾馆地址,期间小红想要离开,张某强拉住小红,不让她走。
警察如何处置的
报警之后,警察来了,一看到小红,发现她是个惯犯,曾经多次卖淫被处罚,而张某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两个人一并被带回了警局,虽然说两个人在金钱上一来一去,谁也不欠谁,但是两个人的手机上有聊天记录,很明显的明白两个人是卖淫女跟嫖客的关系,于是两个人都被拘留十日,且处罚金五千元。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很多朋友都说怎么会有张某这样的人呢,钱都全给你了,你还不依不饶,对待张某这样的人,只能说是一根筋,认为小红是非常不守信用,人品有问题,一定要给她惩罚,也是令人啼笑皆非。不论怎么说,违反我国的法律是一定会受到处罚,我国的扫黄打非现在已经成为常态化。
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卖淫的不法分子,开始采取了线上联络的方式,加大了清扫的难度,但是不要忘记了还有网警的存在,线上线下结合,不论是卖淫女还是嫖客,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态,好好上班,努力赚钱,生活才能越过越好。
男子花两千包夜失足女,发生4次关系后,女生不乐意了告他强奸,结果如何?
男子花两千包夜失足女,发生4次关系后,女生不乐意了告他强奸
平日里靠报道要挟收入颇丰的28岁某电视台记者王某,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失足女朱某,两人随后以300元的价格进行了一次不齿交易。之后不久王某又再次联系上朱某,双方最终敲定价格为2000元,并且次数不受限制。
当晚,王某与朱某发生了4次关系后,朱某很累,想要去休息,可是王某并不愿意钱白花了以必须履行约定为由,不顾朱某的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了关系。朱某不堪折磨,于是选择报警称王某强奸自己。气愤的王某拿出自己和朱某的聊天记录,气愤的说了“我是嫖娼,不是强奸!别欺负我不懂法!”
约定次数不受限制,作数吗?要知道,并不是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作出的约定就一定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结果二人都将面临处罚
拿本案来说,单从王某的辩解来看,就可以看出王某其实并没有否认违背了朱某的意思,只是对能否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了误解。值得一提的是,王某靠要挟报道为由牟利的行为,还涉嫌到敲诈勒索罪。同时因王某所犯两罪之间,并无牵连和吸收关系,这种情况下还将面临数罪并罚。
有人说,朱某也违法了,也应当受到处罚,拘留以及罚款。确实,虽然朱某是受害者,但是朱某同样是违法者,而其受害者的身份并不能免除其违法的责任。最后,王某年纪轻轻本有个大好前途,结果却声名扫地、锒铛入狱,着实令人唏嘘!
小伙“包夜”47岁失足女,对方半夜离开小伙报警,结果应该怎么判?
有句话叫“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两军交战,一方看似胜了却是惨胜,伤亡情况和敌军差不多,这种仗打得就很不划算,但凡脑子正常的将领,都不会追求以这种方式去获胜,要论上策当属不战而屈人之兵。
不过实施上策需要己方将领有一定的智慧,全凭冲动行事的人顶多当小兵,当不了统筹指挥者,这说的就是今天分享的案例主角之一小潘了,2022年1月15日对小潘而言是个比较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小潘“勇敢”地走进派出所,他要向警方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
可民警看着眼前这个才18岁的年轻小伙,总觉得他支支吾吾,话里有话,好像隐瞒了什么信息。
等找到小潘口中那个违法女子后,跟双方分别了解情况,民警便什么都清楚了,对小潘的行为不知该作何评价,只能将“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这8个字送给他。
话要从小潘报警的前一天开始说起。
小潘,18岁,由于家庭原因,他没读多少书便出社会打工了,在广西柳州雒容镇找了份还算合适的工作后,小潘便长期呆在这边,可平时除了工作之外小潘的生活是比较无聊的,因为家人朋友大多不在身边,而且小潘连个女朋友都没有,有时候感到心闷,产生冲动,小潘便花钱找“红颜知己”。
才18岁就对这些东西如此熟悉,可想而知小潘处的环境是怎样的,在这个过程中,小潘认识了当地女子黄某,论起年纪,黄某完全是他母亲那一辈的,因为黄某足足比小潘大了29岁,今年已经47岁了,这两个人凑到一起哪有什么心里话可聊,无非是进行某些见不得光的交易。
在小潘走进派出所之前,他们之间这种关系一直没被发现,小潘每每都和黄某在宾馆见,见面达成交易就很快各回各家,可1月14日那天小潘碰上了不少倒徾事,心情非常不好,郁闷之下便摸出手机给黄某发消息,告诉她自己要“包夜”。
黄某一听,就说那要加钱,两人讨价还价半晌,最后以600元的价格说定了此事,小潘先去开好了房间等黄某,夜色降临,黄某按约定的时间到了地方,一见面,小潘便将那600元转给了她,并提出了不少要求,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黄某必须待整晚,黄某收下钱,自然满口答应。
谁也不知道这中途发生了什么事,2个小时过去了,或许是觉得和小潘在一起很无聊,也或许是黄某真的腹中饥饿,她告诉小潘自己想到外面去买点宵夜吃吃,这话说出来,正倚在床头玩手机的小潘也没觉得有啥不对劲,便叫她快去快回。
可实际上黄某哪是去买宵夜了,分明是借机开溜,找人打麻将去了,这一打麻将就浑然忘记还有个小潘在等她,当然也可能是黄某自己故意不回去,总之小潘在宾馆房间玩了半天手机后,一看时间,已经过去那么久了,黄某的宵夜居然还没买完,顿时就起了疑,立刻发消息问怎么回事。
黄某忙着搓麻哪有空看手机,小潘瞪着手机等了几个小时还是没等到黄某回复,不知不觉竟然睡着了,一觉醒来见黄某不在身侧,小潘只觉得一股怒火无处发泄,他觉得自己亏大了,花600元只发生一次关系黄某就偷偷跑掉,也不知是不是去找别人了,这钱花得非常不值。
恼羞成怒的小潘消息轰炸黄某,黄某终于从打麻将的瘾中抽出空来回复了,面对小潘放的狠话,她不以为然,这更让小潘感到生气,他要求黄某退50元给自己,这事就算过去了,可谁知黄某不仅不肯退钱,反而还问他多要50元,理由是自己打麻将输了些钱,要是小潘能再给50元,她马上就过去。
可小潘这时候已经完全不信任黄某了,他退掉了房间,不断给黄某发消息,谴责她不讲武德没有职业道德,叫她赶快退钱给自己,否则自己就举报她。
黄某毕竟比小潘大了许多,她不觉得这个年轻小伙能做出什么威胁到她的事情,不以为意,可她偏偏忘了年轻人容易冲动。
小潘一再要求她退钱,黄某就是不退,一来二去,气得小潘完全失去了理智,真走进派出所举报附近某女子是失足女,可办案民警经验丰富,小潘好端端的怎么会知道人家是失足女呢?多半是有过交易才知道的,把两个人全部带回所里调查,分开一问再查查聊天记录,就真相大白了。
虽然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按《刑法》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小潘和黄某这种违法交易仍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报警的小潘和被举报的黄某,都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不得不说,小潘作为一个才18岁的年轻小伙子,不仅法律意识淡薄,行事全凭冲动,还没有充分的自我认知,心智非常不成熟。
先是自己犯错,再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殊不知,他自己的行为就是破坏社会风气、违背法律的,又怎么能指望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无非是自己挖坑自己跳罢了。只希望经此一遭他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不要再去碰,碰了,就算自己不举报,也总有被发现的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