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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王某聊天记录(张某某在山东蓬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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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自曝遭3人强奸,一嫌犯家长许诺结婚求放过,后来怎样了?

江苏常州一名17岁少女发帖自曝:她参加一个聚会喝多了,推脱不了男网友的多次邀请,抱着网恋的目的来到对方家中,没想到男网友及其两个朋友乘着她醉酒,轮流侵犯她。女孩痛不欲生曾试图自杀,幸好被朋友救下。后来,女孩报了警,三男子被警方刑拘。女孩听说这三名男子保持口供一致,称当时女孩是自愿的。担心他们有可能逃过法律惩罚,女孩无奈发帖。记者从警方证实,涉案三名男子确被刑拘。

这位女孩在帖子中称,自己17岁,被一名网上认识的男生骗去他家。“去之前,我喝了很多酒,我是抱着见他一面的念头,想确认恋爱关系的想法去的,结果他趁我喝多,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跟我发生性关系,并且让他的朋友们轮流跟我发生关系。”事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她去派出所报了案。

女孩说,“派出所喊我去,告诉我他们很有可能会无罪释放。我没有办法想象,发生了这么严重事情,结果是这样?现在还要说我是自愿的?”

女孩称报警时已将内衣裤交给警方。此外还贴出了多张她和侵犯她的男子的聊天记录,上面显示,男子承认和朋友一起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女孩同时表示,她自己手中还有音频资料,可以证明对方的恶行。

“我想过,要不就这样不了了之吧 ,但是我怕还会再出现下一个受害者,所以我想站出来,想让他们接受他们应该有的惩罚。”

拨通了这位发帖女孩的电话,接电话是当事女孩晓晓(化名)的朋友小江(化名)。小江表示,由于晓晓有抑郁情绪,精神状态很不好,而且自己陪同晓晓去派出所报的警,对事情前因后果比较清楚。受晓晓的委托,她向现代快报记者讲述了晓晓的遭遇。

小江说,晓晓是南京人,17岁,已经不上学了,如今在网吧当网管,在网上认识了王某。王某19岁,安徽人,很早就混迹社会。但两人聊天时觉得王某还算不错,可以处朋友。王某的朋友都是20岁出头的样子,分别是王某某和沈某。

“已经喝了不少酒的晓晓接到王某的消息,让她上他家去,晓晓拒绝了。但王某说,如果晓晓不去,那两人就删好友。晓晓便只好去了。到了王某家中,见王某几个朋友在,原本想着人多,王某不会做出格的事情。但没想到,王某和他的两个朋友竟然趁着她晕乎乎的,侵犯了她,还有一个朋友在旁边围观。”1晓晓跟小江说了这事,但因为她酒喝太多了,不确定对方到底是几个人。小江觉得事情很严重,立即就拖着晓晓到西林派出所报案。

当天,在派出所做了笔录,晓晓将内衣等证据交给了警察,还到医院做了检查,提取了证据,警察让她们先回去。“后来,晓晓联系王某等人时,从和王某的对话里才知道,自己是被三个人轮流侵犯了,从那之后,晓晓的精神状态就很不好,觉得自己很脏。”

晓晓还告诉小江,警察将王某的两个朋友先抓了,到了晚上10点多,王某的父母找了过来,希望晓晓能放王某一马,还说王某也是被朋友害的,还希望晓晓以后可以跟王某谈婚论嫁。因为王某父母四下打听晓晓,让她感觉自己被“人肉”了,很丢人,当天夜里便割腕自杀,幸好被及时发现,送到医院包扎伤口。

“我们听说,王某的父母带着他去派出所自首了。”小江表示,随后他们便在等警方的消息。“我们从警察那里得知,王某等3人一致称晓晓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我们担心案子办不下去,这才在网上披露这个事情。”

晓晓给记者提供了她与王某等人的聊天记录,她把王某、王某某、沈某的名字标注成了“渣男”。其中有一段问答是这样,晓晓问王某某:“你觉得哪个女孩子会自愿给那么多男的轮着上嘛。”王某某回复,“都怪我吧,都是我的错,我没阻止。”

从常州钟楼区西林派出所了解到,派出所发布了警方通报。随后联系了常州西林派出所,派出所方面证实,他们接到晓晓的报警后已经展开调查,并提请检察院介入,涉案的三名人员均已经被刑拘。

聊天记录,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资料能做婚外情证据么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如何呢?也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认为,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该证据是侵犯其隐私权的方式获取而否认其合法性,进而要求对该证据予以排除,那么,该如何处理呢?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本案中,孙某对王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排除适用。其依据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婚姻法》第四条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笔者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较小的。

本案中,孙某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对取得方式提出异议。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王某同时向法院提供其与该陌生女子的通话记录,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综上,本案中王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孙某有婚外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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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妻子意外离世,多次出轨家暴的镇干部突然失联,哪些细节让人感到惊悚?

妻子意外离世,多次出轨家暴的镇干部突然失联,哪些细节让人感到惊悚

男女自愿结为夫妻,本应该是相互扶持,相互帮助。而且夫妻一般都是从恋人然后登记成为夫妻。既然是恋人,这应该是曾经相爱的人。但是,总是有家暴,甚至有杀妻,这些案件每次被爆出来,都让人觉得不寒而栗。

河北一名村干部的妻子(桃某)意外死亡,但是桃某的妹妹提供了相关的视频和图片,从图片可以看出,桃某在死亡时,全身不满了不同程度的伤痕,并且面部多处烫伤,因此被怀疑有家庭暴力。据桃某妹妹称,桃某和王某结婚六七年,并且有两个孩子,但是这一次姐姐怀孕以后,王某就开始频繁的出轨,并且回去家暴桃某。桃某的妹妹拿出了王某与出轨对象的聊天记录,双方以老婆老公相称,十分暧昧。桃某是被母亲和弟妹在浴室里面发现的,当时王某给桃某的家人打电话,据桃某母亲回忆,当他们赶到时,桃某正躺在浴室里,全身都是水,下身穿了条短裤,上身没穿衣服,头发是干的。但是桃某在被送往医院人人死亡,虽然经鉴定是脂肪心致心源性猝死,但是好端端的一个人为什么会突然猝死,桃某家人认为,这件事王某脱不了关系,并且桃某送往医院后,王某无故失踪,并且不接电话。目前桃某仍然在追诉这件事情。

在我们现代社会,讲求男女平等。可能在一些偏远地区,重男轻女现象仍然存在,甚至王某作为一个镇干部,也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无视女性。目前王某已经离开工作岗位,在家照顾孩子,王某的家人对外表示,出了这样的事情,王某也很自责,并且不希望外界打扰。但是他是否进行了虐待,这件事情桃某家人一定会追踪到底。

其实细细想想这些案件的细节,一个瘦弱的女子,浑身都是淤青,不同程度的伤痕代表着持续性的家暴,据王某称,妻子在洗澡的时候出事,但是案发现场,妻子却的短裤,洗澡为什么还穿着衣服。桃某脸部被大面积的烫伤,头发却是干的,脑补一下当时的画面,这个女子是经历的多么残酷的对待。这些细节都可以反应王某手段残暴,心肠毒辣。

我们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桃某也曾经想着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否则他不会给妹妹发王某出轨的聊天记录。只可惜他慢了一步,没能逃出魔掌,失去了生命。但是等事情调查清楚,王某一定会接受到法律的制裁,给桃某一个交代,希望王某可以真正忏悔自己,逃避是没有用的。

终于知道为什么法律规定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了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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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06:16:27  回复该评论
  • 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06:49:49  回复该评论
  • 方。此外还贴出了多张她和侵犯她的男子的聊天记录,上面显示,男子承认和朋友一起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女孩同时表示,她自己手中还有音频资料,可以证明对方的恶行。“我想过,要不就这样不了了之吧 ,但是我怕还会再出现下一个受害者,所以我想站出来,想让他们接受他们应该有的惩罚。”拨通了这位发帖女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07:46:18  回复该评论
  • 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3 23:37:10  回复该评论
  • ,但是我怕还会再出现下一个受害者,所以我想站出来,想让他们接受他们应该有的惩罚。”拨通了这位发帖女孩的电话,接电话是当事女孩晓晓(化名)的朋友小江(化名)。小江表示,由于晓晓有抑郁情绪,精神状态很不好,而且自己陪同晓晓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10:34:14  回复该评论
  • 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笔者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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