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这是出轨聊天记录
- 2、男子花五百元嫖娼,和女子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不服上诉后法院咋判的?
- 3、我用微信和老李聊天,聊天记录为什么到我和老张的聊天记录里了这是怎么回事
- 4、父母立遗嘱,把房子全留给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这是出轨聊天记录
你好,首先你要明白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很多人都会在上面任意发泄,但是现实中他依然显得很正常的。不知道你所说的聊天记录有多“出轨”,先不要摊牌,你先反思一下自己在平日中是否有冷落老公的地方,比如他有事情想找你倾诉你没怎么搭理或者他有烦恼无处诉,这些都能迫使他到网络上找人倾诉,时间久了就变成了“知己”,慢慢的超越界限,那你就要多注重些细节,了解一下他的思想动态,然后再对症下药!千万别急于质问他,否则他每次及时清理聊天记录,但精神仍然出轨岂不是越来越严重啊!
男子花五百元嫖娼,和女子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不服上诉后法院咋判的?
山西太原的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名为“心柔”的女子,二人经过协商,约定以500元一次的价格,在女子所在的某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交易。谁知道,当男子李某如约来到该小区,刚到门口时,便被蹲守多时的警察逮了个正着。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女子张某燕和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谈好了价格,约定了时间和地点,打算进行非法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卖淫、嫖娼,遂对男子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通知了其家属。
男子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理由:
1、他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但与网名为“心柔”的女子还没有见面,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嫖娼;
2、即使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但是,由于没有发生性关系,应属“情节轻微”,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在“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处罚,而不是顶格处罚;
3、不能因为自己不承认嫖娼,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便认定为拒不认错、态度不好,情节严重而作出顶格处罚;
4、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也依法作出了答辩:
1、男子李某通过网络,与失足妇女张某燕谈好价格,约定500元一次,于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非法交易,虽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阻断了其非法交易,没有发生性关系。
但是,其行为,符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嫖娼;
2、本案虽然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但是,有女子张某燕的陈述,双方聊天记录,抓获李某的经过等证据,充分证明男子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3、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驳回了男子李某的诉讼请求。
我对此事的看法
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男子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本案中,男子李某辩解认为,其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但与失足妇女还没有见面,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嫖娼。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针对这种情形,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答复:“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嫖娼行为达成一致,并且已谈好价格或以给付金钱、财物,同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应当按照嫖娼依法处理。”
本案中,男子李某和女子张某燕,就非法交易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500元一次,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交易。
男子李某实施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没有发生性关系,符合该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嫖娼,按照嫖娼进行处理。
二、本案中,能否因为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也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无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可能因为违法嫌疑人拒不承认,便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虽然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但是,有女子张某燕的陈述,双方的聊天记录,抓获李某的经过等证据,证实其实施了嫖娼的行为,依法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因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嫖娼违法行为,所以,即使其拒不承认,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至于没有发生性关系,可以作为情节轻微,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但是,并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公安机关对男子李某的行为,认定为嫖娼,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其作出顶格处罚,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公安机关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对于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一般都是认定为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拒不承认嫖娼事实,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辩解,不宜作为认错态度不好,进行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违法行为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本案对男子李某直接适用顶格处罚,值得商榷。
我用微信和老李聊天,聊天记录为什么到我和老张的聊天记录里了这是怎么回事
老李把你们的聊天记录共享给老张了,导致老张的手机有你和老李的聊天记录信息。
父母立遗嘱,把房子全留给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对于父母来说,儿女都是自己的骨血,手心手背都是肉,应该要一碗水端平,否则就是人为制造矛盾,死后也不得安稳!
笔者也是做父母的,我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作一奶同胞的孩子,他们应该是世界上最亲近的人。父母都想着能多陪孩子走得远一点,多替他们遮风挡雨,但是“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人类的寿命都是有限的,正常情况下,父母总是会先子女一步而离开人世。在父母眼中,子女永远都是孩子,需要自己的照顾,自己离世后,只能希望孩子们能够抱团取暖,毕竟他们体内流着同样的血脉!
现实生活中,在多子女家庭,父母肯定是对某个子女有所偏爱的,这是人之常情,只要不太过分,其他子女都是能够理解的。为了避免身后的纷争,父母在生前对财产做好分配,立下遗嘱,这是好事,但是我觉得事情还是摆在台面上说开了比较好。比如某位子女对父母付出的比较多,或者某个子女条件最差,父母对其适当的照顾,其他人应该都是能够理解的,所谓“有理走遍天下”就是这个道理。
把矛盾消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任其发展到不可收拾,这才是“世事洞明”,这才是“人情练达”。
当然,如果父母已经立下有效遗嘱,这是他们的权利,而且他们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时就得按照遵照遗嘱来执行财产的分配了。这就跟古代皇帝的遗诏一样,有的人以为帝位是自己的,没想到却花落他家,但是恨归恨,但是必须按照遗诏来执行。也有人反抗,或者成功,或者失败,当然以失败居多。
现在的情形也是一样的,其他人也可以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交由法院来裁决,最终一锤定音。法律的问题都好解决,但是心理上的芥蒂,那是需要时间来抚平的,也许就会“老死不相来往”,父母如果地下有知,肯定也是很难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