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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和房东的聊天记录属于隐私吗
经纪人和房东的聊天记录属于隐私。
经纪人和房东的聊天记录只能在经纪人和房东之间传播,不能传播到第3人,否则就属于侵犯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
聊天记录被对方公开算违法吗?
聊天记录被对方公开,对方是违法的。对方可能会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公开当事人聊天记录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聊天记录属于隐私吗?
我个人觉得聊天记录是属于隐私的,比如跟别人聊天,别人将自己的聊天记录却截图发给了别人,这就是属于涉及到三人信息。如果聊天信息被截图的话,也是属于侵权的,算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越来越进步,可以通过网络聊天购买商品。但在方便的同时也要仔细观察我们登录的网站,谨慎商家将我们的通讯工具获取利益。
隐私泄露
特别是现在很多短信里边都会附带着不明的网址,这就是诱惑大家点击网址之后上当受骗。所以在网络聊天的时候,不要随意点开陌生人发来的网站,填写个人的资料,这样会让隐私泄露。平时社交平台很多的人喜欢晒生活中的日常和照片,比如有的家长喜欢在朋友圈里晒孩子的生活照,有的还会泄露孩子的姓名,学校,这样一来就会对孩子产生危险。希望大家平时在朋友圈晒生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隐私泄露的问题。
个人信息
晒火车票或者是登机牌的时候,一定要将姓名身份证用马赛克的处理方式,这样就可以将我们的信息得到保护。在网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问卷调查抽奖活动,这些活动就会要求网民填写个人的详细资料以及联系方式。参加活动之前要选择比较可靠的网站,千万不要贸然的填写个人资料,以防信息泄露对自己造成危险。
妥善处理快递单号
除了日常生活中的聊天,有不少人喜欢网购,当收到快递单后,就会随手把快递单扔到垃圾桶。快递上面会记载着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如果随意丢弃的话,被别人不经意间就会得知个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的手中就会非常的危险,一定及时清理手机中的数据信息,特别是旧手机的信息一定要删除透彻。
聊天记录发网上算侵犯隐私吗
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其聊天内容是否属于与大众无关的私人事务。其次要看公开者的主观心态,其对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态或者具有重大的过失。如果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该公开行为就会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嫌疑。但仅仅具备上述的侵权要素,尚不足以认定侵权。由于一般是使用网名聊天,故其是否构成对聊天者本人的侵权,还要看是否有部分受众知晓聊天网名与实际用户间的对应关系。如果没有的话,要认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实际上是有困难的。因此,对于公开自己聊天记录侵权与否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聊天的内容,公开者的心态以及网名与真实姓名之间的相联关系,综合加以认定。但仅仅具备上述的侵权要素尚不足以认定公开记录的行为就构成了隐私侵权。实际上,由于聊天记录本身的对话方一般是使用网名进行聊天,故其是否构成对聊天者本人的侵权还要看是否有部分受众知晓聊天网名与实际用户间的对应关系。如果没有的话,要认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实际上是有困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