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分享出你和爸妈聊天时有趣的聊天记录?
- 2、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强制亲子鉴定证据吗
- 3、亲属提供身份证证审,会查亲属得聊天记录吗
- 4、自己和妈妈有啥搞笑的聊天记录?
- 5、有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明,女方是不是可以要
分享出你和爸妈聊天时有趣的聊天记录?
有一天爸爸突然问我地震了,你没事儿吧,我觉得他好像把我的地理位置弄错了。有的时候他甚至还问我。你那下雨了吧,我这下着呢。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强制亲子鉴定证据吗
一般来说,可以作为证据的,应当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是一样的。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法院对提交的证据作出“三性”认定。真实性-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用户是案件的当事人。合法性-访问微信聊天记录应该是合法的,非法的将被排除在外。相关性-为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对其进行篡改,应将电子数据存储在终端载体中。
那么,哪些微信聊天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证据取得的前提。
因此,应当排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式取得的口头证据,而以秘密拍摄、录音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在双方都知道录制事实的情况下录制的。不属于偷拍、录音、侵犯隐私的范围。它可以作为证据。
此外,我们通常通过截图来保存证据,但证明谁是微信用户也是公证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但是,微信用户的身份可以公证,可以通过以下信息获取证据:(1)聊天中有反映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2)对方微信直接绑定手机号码;(3)可以通过朋友圈的内容来确定,比如发布我的照片,可以保存在屏幕上证明身份。但是,请注意,公证有一个先决条件:必须是我的手机和微信账号。如果申请人一个人拿着手机来,索要丈夫和“小”的作弊聊天记录和照片,公证员肯定会拒绝。不过,法官表示: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经过公证的记录几乎相同。
亲属提供身份证证审,会查亲属得聊天记录吗
不会。
证审要看档案,要跟同事谈话说你平时表现,让单位出鉴定意见;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私人信息,当然不会看;除非犯罪的时候,要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有权查看。
公务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公务员政审是在体检合格之后进行的,目前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面审就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人事档案、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函审指的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发公函的形式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通过档案完成政治审查;上面的这两种形式都需要考生提供未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自己和妈妈有啥搞笑的聊天记录?
现在的年轻人在和家长聊天的时候那套路是一个接一个,经常就能冒出一些令人捧腹大笑的句子出来,有些家长也比较有意思,不管孩子说啥都能怼他,也能冒出一些新的搞笑的套路。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和妈妈的一些搞笑的聊天记录吧!
晚上吃饭的时候,我说“妈!你说我有房有车,为什么就找不到女朋友呢?”我妈瞅了我一眼,没说话,夹起一片藕在我面前晃了晃,然后吃了。我说“哦!我明白了,你是让我多长点心眼!”我妈说“傻儿子!来跟妈一起念‘吃藕丑’!”……这是亲妈吗?为什么要一口道出我单身的真相,看来我得把自己收拾得人模人样一点才能改善我在我亲妈眼中的形象了……
这位网友的母亲更是厉害了,突然对她说自己的好友已将加满了,只能把你删了,有事的话在群里找她,这速度也是够快的啊,这位网友马上发消息的时候母亲大人已经把她给删了,经过鉴定,这是亲妈,只有亲妈才会这样毫不犹豫非常果断,看来我已经能想象你在家族群里问妈妈要生活费被七大姑八大姨一个一个问候了,这操作真够六。
这个老妈告诉闺女出门的时候记得带上口罩,闺女就以为老妈是关心她,怕她感冒还没好,闺女你真是想多了,妈妈的回复真是神反转啊,居然说闺女年纪大不结婚,还有脸出门。以后上了年纪的该找对象的找对象,该结婚的赶紧结婚,该生娃的赶紧生娃,不然就多屯点口罩吧哈哈哈哈哈哈!
这个妈妈问女儿回来的时候带男朋友吗, 她说男朋友很忙然后就自己回去,结果老妈反问她那你回来干嘛,看来闺女没有未来女婿重要啊。妈妈说:我都好久没见我的女婿了,是不是瘦了?在外面有没有吃好?啥?我还有个女儿?女儿哪有女婿贴心!果然啊,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顺眼。
妈妈把孩子的属相搞错本来有点莫名的小尴尬,妈妈,您忘记了我的生日不打紧,但是您别忘记了您的受难日呀,我是龙年出生的……但是这位妈妈的反应速度也是够厉害呀,感觉完美化解了尴尬呢~看来我是不是也该回去套路一下我妈妈看看她还记不记得我的属相了……
这位妈妈和儿子的对话就暖心了,妈妈说他要注意自己的身体,他也叫妈妈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妈妈就来了一句,那我们就约好不要让对方操心了吧~真暖心,回去我也要和妈妈这样子约好,让她放心。
你和你妈妈有什么好笑的或暖心的聊天记录吗?
有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明,女方是不是可以要
您好,可以。但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相对于传统形式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等,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如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数据。可见,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 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客观性和关联性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三)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