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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承认聊天记录是本人(开庭聊天记录一概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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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证据,是不是有问题?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这就是说,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这也是首次将微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列入证据范围。

扩展资料:

微信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

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告人不承认电话录音是他本人,我该怎么办?

如果是民事诉讼,是被告,不能称为被告人。如果是被告人不承认录音,那么公诉机关会申请声波鉴定的。同样道理,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不承认是自己的声音,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做声波鉴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并组织双方选择鉴定机构。

我只有一张微信截图起诉到法院对方不承认是他的微信头像换了应该怎么再取证?

最有效的最好是语音录音,光靠一张截屏没有多大影响力,你要查到多名证据,还有你可以向法院提供。他的微信账号实名。手机号等,让他提供微信给法院,换头像没有用,上一张头像还有记录,这个一定不要告诉他一定向法院说明。

用QQ聊天记录做证,有什么要注意的。比如对方不承认当时讲话的人是自己,那怎么办?

QQ聊天记录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确切地说是不能作为直接证据的,辅助证据则需看法官采信与否,需具体对待!)

如果想作为证据,必须到公证处公证。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8 18:55:56  回复该评论
  • 手机号等,让他提供微信给法院,换头像没有用,上一张头像还有记录,这个一定不要告诉他一定向法院说明。用QQ聊天记录做证,有什么要注意的。比如对方不承认当时讲话的人是自己,那怎么办?QQ聊天记录没有经过公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8 18:09:12  回复该评论
  • 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8 19:43:07  回复该评论
  • 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8 18:08:09  回复该评论
  • 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就是说,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8 18:07:44  回复该评论
  • 不能称为被告人。如果是被告人不承认录音,那么公诉机关会申请声波鉴定的。同样道理,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不承认是自己的声音,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做声波鉴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并组织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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