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在诉讼中法院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方式是什么?有什么细节要注意的
- 2、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吗?
- 3、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有效证据吗
- 4、手机号码实名认证截图在哪里搞
- 5、微信截图是否属于电子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 6、聊天记录大长屏如何截图
在诉讼中法院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方式是什么?有什么细节要注意的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必须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你和借钱者)。 微信举证属于诉讼证据中的书证,即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微信使用人身份的确认,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3)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吗?
可以。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解决路径。
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度扩张,从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逐步成为主要电子证据类型。据南沙法院统计,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
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有效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判定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或真实存在的事实。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或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为无论书证还是物证,其真实性均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性有关。对书证而言,复印件更易造假,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文字书写印墨、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在复印件上都无法体现。
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全依赖于证物自身特性,因此复制件必须要与原物核对一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仅要提供原件,当事人还可申请鉴定人、勘验人到庭质证,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证据“原件”的要求。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最早被记录的载体。
电子数据是否必须符合原件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例如,2000年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被告将相关电子邮件材料打印和拷盘提交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这些电子邮件是否原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2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及《关于适用的解释》64条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证据法
手机号码实名认证截图在哪里搞
支付宝如果你通过实名认证的话,一般都是用身份证认证的,认证完以后就可以截图,但是认证过后再想截图的话是找不到的,只显示已认证。
支付宝里实名认证图片上传:
软件:支付宝7.0.10版本
手机:vivoX6A
系统:安卓5.0.2
1、打开支付宝APP,点击进入APP。
2、进入APP,点击右下角“我的”。
3、进入“我的”页面,点击图示标志。
4、点击页面上的身份认证,进入身份认证。
5、选择证件照片,使用手机拍好的证件照片上传。
微信截图是否属于电子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但是法院应该对该截
图的真伪进行核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
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
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
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
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聊天记录大长屏如何截图
1、首先上手机上打开我们的微信,然后在聊天界面中找到要截取聊天记录的好友或是群。
2、在打开的与好友聊天的主界面,我们按下手机的截图键(电源下键+主菜单键),这时就会截取当前屏幕的图片。
3、这时截图会出现在聊天界面的右上角一小会,我们直接点击该截图的缩略图,这时就进入了编辑截图界面。
4、在这里我们点击下面的“截长屏”按钮。这时手机自动进入了截长屏的主界在,并自动向上滚动屏幕。
5、待到达我们需要的位置后,我们点击下面的“结束截长屏”按钮。
6、这时我们就会看到刚刚截取的长屏预览图了。这样我们的聊天记录长图就截取成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