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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能看小孩微信聊天记录吗(大人可以看小孩子的聊天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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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偷看未成年人子女的日记邮件或微信、QQ聊天记录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

但实践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是可以被拆开查阅的,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家长是否有权查看孩子微信

在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但孩子有隐私权,孩子应该和家长沟通,从而达成共识。

孩子的手机微信,即使是作为家长的您,今后也不能随便翻看,因为这有可能导致您违法。

根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

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家长因为担心接触不良知识,使得孩子变坏,或者担心孩子早恋,习惯于以监护人的身份,随意翻动孩子的书包、衣袋、手机或其他能够记载孩子交往信息的载体,从中发现一丝蛛丝马迹,从而做到未雨绸缪,把一些不健康的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但是,由于现在的孩子们的自我意识很强,在成长过程中形成“成长逆反心理”比较明显,处理不好容易走向对立。据了解,因为父母偷看孩子短信/微信引发矛盾,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上悄现的新问题,如同偷看孩子日记一样,偷看孩子短信/微信的父母,大都也用心良苦,想借此监管教育小孩,殊不知这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有关专家指出,家长偷看孩子的微信“已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极易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用心良苦却帮了倒忙。”处于发育期的孩子发短信而不打电话,记日记而不说出去,说明他不想让家长知道,

父母偷看孩子的聊天记录和隐私犯法吗?

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犯法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怎样时时监视孩子的qq微信聊天记录?

1、家长可以在自己的手机上面来下载软件,现在网上这样的软件比较多,随便找一个就能够让家长实现监控孩子微信的目的。在监控的时候,家长们要知道孩子的微信号码,或者是在孩子的手机上下载这个软件,在传回到自己的手机上面。

2、也可以把孩子的手机连接到电脑上面,可以先做一个备份,这时候如果有需要知道孩子的微信内容,可以定时的来查看,这样虽然不是一个实时的监控,但是完全可以掌握到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

以上这两种方法都是能够很好的掌握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这种方式一般是比较极端的,也是容易引起孩子的叛逆心,所以这也只是一个辅助管理孩子的方法。要想让孩子正确的使用手机,还是应该多和孩子聊一聊,告诉孩子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让孩子自己慢慢养成良好的使用手机的习惯。

希望可以帮到您,到最后的建议也要看一下。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算不算犯法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是犯法的,这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青少年模式家长能看到孩子的聊天记录吗?

一亿个不妥当!我和你差不多,高中刚毕业,我妈看我QQ,刷我动态,就跟看她朋友圈一样。我也反抗过,说:“你别看我QQ了,行吗?”,她每次要不敷衍个“行,不看了”,要么就说:“你的QQ上还有我同事的QQ呢,万一他们找我呢?”(这也确实是事实,但我™是从来没见过她那些同事在我的QQ上找过她,全都是借口!)。然后她每次看我上QQ,就问:“和谁聊天呢?有什么话不能到学校再说?还是在学校没说够?”。她怕我谈恋爱,怕我和女生聊天。说实话,我在QQ上基本没和人说过话,不管男生还是女生,也就是看看空间罢了,聊天记录基本为零。但她还是要看。直到有一次,我强硬地告诉她别再看我QQ了,你看我同学的动态人家都知道啦,人家还过来笑话我:“你都多大了,你妈还看你QQ?”。她最后和我语重心长了半天,最后还声泪俱下地保证说“再也不看了”。结果呢?呵呵!早上醒来拿起手机,告知我我的QQ“在另一部安卓手机上登录了”,时间是早上五点左右。还能有谁?哼哼。感觉和题主你写的经历神似。不要说你的隐私被父母看了怎么怎么地,我™我的QQ本身就没有任何隐私的东西我妈她也要看!总之,这就是一种不信任吧。反正我想说,家长越是不信任孩子,孩子越往反方向发展,进而陷入恶性循环出不来,为了孩子=毁了孩子。反正我所反感她的一些做法将来我是不会施加在我的孩子身上 ,因为我知道孩子必然因此难受痛苦。而我受过这份苦,我是不会再将这份精神虐待强加给他。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4 14:39:24  回复该评论
  • 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4 17:11:25  回复该评论
  • 借口!)。然后她每次看我上QQ,就问:“和谁聊天呢?有什么话不能到学校再说?还是在学校没说够?”。她怕我谈恋爱,怕我和女生聊天。说实话,我在QQ上基本没和人说过话,不管男生还是女生,也就是看看空间罢了,聊天记录基本为零。但她还是要看。直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4 08:28:24  回复该评论
  • 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青少年模式家长能看到孩子的聊天记录吗?一亿个不妥当!我和你差不多,高中刚毕业,我妈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4 14:41:41  回复该评论
  • 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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