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被他人偷窥QQ聊天记录,该如何取证,什么样的证据有效?
- 2、婚外情取证方法有哪些
- 3、婚外情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 4、微信聊天记录怎么取证
- 5、某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举证吗
- 6、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正确方法
被他人偷窥QQ聊天记录,该如何取证,什么样的证据有效?
视频记录,在你电脑后面安装个摄像头,一直监视着使用电脑的人及电脑桌面,不过话说偷窥别人的隐私好像也没多重的罪啊。。。。
婚外情取证方法有哪些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
3、照片: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
4、录像:偷拍时地点只能在自家,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婚外情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婚外情是影响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现配偶有婚外情行为时,可以尽量多地准备下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
微信聊天记录怎么取证
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话,你可以直接选择有用的截屏保存,然后打印出来就可以截屏的时候一定要体现聊天双方头像以及关键信息,特别是聊天时间
某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举证吗
我们当下这个信息流爆炸的时代,智能手机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我们每天都游走各个社交软件之上,电子证据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在很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会把一些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短信消息当作证据。那么社交软件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呢?
若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实现证据的效力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
一方面,社交软件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社交软件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因此,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社交软件记录能否当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综上所述,社交软件记录能否当电子证据要看它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建议在与人交往涉及到金钱的时候当事人要能够主动保留证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该“社交软件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正确方法
一. 微信聊天记录要想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确定聊天内容的真实性。网络聊天是虚拟的,因此必须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主体就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本人。如果微信号绑定了手机,并且该手机是实名认证的,手机机主的姓名又与诉讼中的当事人姓名一致的话,就能够证明该微信用户的身份,进而证明聊天记录真实与否。
二. 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具备完整性,并且无删减改动,删除或者截取的部分聊天记录因为不具备完整性,不能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不能完整地表达真正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 聊天记录的内容要具备合法性。即微信聊天内容不能是违法法律规定获取的内容,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存在欺骗或者胁迫内容,应当是当事人正常交往中表达的内容,具备普通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四. 如果提供的聊天记录的微信号不是实名认证的,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来证明该微信号就是当事人本人的微信,如果有其本人微信头像或者提供了证人证言加以佐证,能够证明该微信主体的该聊天记录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 微信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必须具有关联性。提供的聊天记录或者语音图片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具备关联性,虽然证明是当事人本人的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微信聊天作为一种社交方式,具有删除,撤回等功能,存在删减的可能性,因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应当充分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同时微信也存在非实名认证,以及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性,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客观公正的判断认定微信聊天记录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