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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虚拟聊天记录(留守儿童聊天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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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带娃”的留守儿童将被带往何方?

日前,针对留守儿童手机使用状况,扬州大学志愿者团队奔赴贵州、安徽、江苏北部等地展开调研,走访了近400户农村家庭,结果发现,长时间玩手机已经成为乡村少年的“流行病”,“手机带娃”在山区,尤其是留守儿童家庭中愈发普遍,甚至有些孩子“吃饭、走路、上厕所,甚至睡觉,手里也紧握着手机”。据了解,留守儿童的手机一般都是在外务工的父母买给孩子的,为的是方便通话交流和远程监管,“手机带娃”是许多留守家庭的无奈选择。

“手机带娃”成留守儿童新痛点,这一调研结果令人始料未及。传统印象中,农村地区尤其是山区,一直是移动网络、智能终端普及的短板,但客观的数据却揭示了“另一种现实”。据统计,在12~16周岁的留守儿童中,有接近42.7%的孩子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超过77.3%的孩子经常手机上网。此外,不少乡村地区儿童的上网时间已高于城市儿童……留守儿童对手机的高度依赖,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负面后果,远超人们的想象。

对很多留守儿童来说,手机不仅是他们的电子玩具,更像是某种特殊的“安慰剂”,刷视频、打游戏、网聊,构成了部分农村孩子生活的极大一部分。通过手机所建构的虚拟世界,他们逃避着现实的焦虑,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接触不良信息、注意力不集中、影响性格发育、感官退化等不良的后果。

相比于城市孩子,农村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受到手机消极影响程度可谓深远得多。这显然是因为,农村留守儿童缺少替代性的“消遣手段”和“生活方式”,更缺少父母在身边进行及时的矫正与引导。“手机带娃”虽是无可奈何,但若自此就放任自流,那必然会让全社会都付出无法承受的沉重代价。

在酿成更严重的苦果之前,各方必须马上行动起来。重建乡土世界的文化生活和重教传统,创造更多本地就业机会来避免亲子分离,或者采取更为积极的公共干预来给孩子们以正确示范——凡此种种,都是必须要有的努力。说到底,当我们试图寻找解决“手机带娃”的可行方案,我们其实最需要回答的,还是如何破解留守儿童困境这一根本性问题。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家长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应判多少时间

不会被判的,现在法律是没有规定说这是违法的,只能说你父母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些东西。如果有这条法律的话,我觉得很多小孩都会成为留守儿童吧,最重要的是你和你的父母沟通,我觉得绝大多是家长还是为自己的孩子着想的。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不解请追问O(∩_∩)O谢谢

农村留守儿童的人际交往有哪些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人际交往中的问题及对应策略

王菊珍

(望江县金堤中心学校)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的留守儿童越来越多,由于隔代教育等问题,农村留守儿童人际交往存在障碍。笔者在校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人际交往团体辅导,在团体活动中孩子们学到了人际交往的方法,体会到了人际交往乐趣。

关键词: 留守 儿童 人际 交往 策略

人际关系不和谐是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问题。父母的外出、亲情的缺失以及监护人的忽视造成部分留守儿童或与人交往时畏畏缩缩、缺乏自信,或对人冷漠、自我封闭、人际信任度低,或目中无人、不愿主动地与人交往,游离于集体之外。人际认知偏差和人际交往技巧缺乏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如果这些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会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和社会性发展;而教师的理解和宽容、同学的接纳和帮助以及父母的关心和呵护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人际关系冲突意义 重大。

一、纠正不良心理,树立人际交往的信心

农村六留守儿童一般由爷爷奶奶照顾,隔代教育要么过分溺爱,要么封建家长制,孩子与老人之间有深深的代沟,不能平等交流。许多老人忙于农活,无暇看管孩子,他们又害怕孩子在外面惹是生非,除了上学,孩子们就被关在家里。没有朋友,没有人跟他们交流,这对于小小年纪的孩子来说太压抑了, 现实生活的孤寂让他们无所适从,电视、网络就成了他们的知心朋友。他们在这虚拟的世界里发泄心中的苦闷,寻求心理安慰,渐渐上瘾,脱离现实生活。迷恋网络,迷恋电视难道是孩子们的错?

我有一个学生,父亲去世了,母亲一人在外打工,年迈的奶奶带她艰难度日。这个小女孩原本成绩优异,可有段时间成绩明显下滑,经了解,原来她每天晚上玩手机玩到半夜。我劝奶奶把手机收起来。奶奶老泪纵横地说:“孩子爸爸年纪轻轻就丢下了孩子,妈妈又为了生计外出打工,孩子性格内向,心里的话不愿跟人说,闷葫芦的孩子寂寞啊!只有玩手机时我才能看到她的笑容。我知道影响学习,可我也没办法啊?不给手机她玩,我怕她憋坏了呀?”听了奶奶的话,我的心情异常沉重。孩子迷恋玩手机不是她的错,是现实生活的孤独无法发泄。我想要使她不再迷恋手机:

1、拥有推心置腹的同龄朋友 ,能让她在现实中找到安慰。心理的不快、烦恼、委屈可以向朋友诉说 ,垃圾倒出来了,心理就轻松了。我悄悄找来了班里性格活泼开朗、善解人意的乐乐同学,告知了她的家庭情况,并要求乐乐保密,恳请乐乐主动与她交往,成为好朋友。

2、其次,要把她的精力倾注到其他事情上。她的文笔不错,于是我在班里组建了作文兴趣小组,选她为组长,在学校的文化墙上、校刊上、广播站等推荐她的作品 。这样不仅提高了她的写作兴趣,还树立了她的自信心。她开始全身心的投入写作中。

这个小女孩终于从不幸中走出来了,她不再迷恋手机,她的文章越写越好,她的学习成绩越来越棒,她身边的朋友越来越多,她也变得越来越开朗。这个实例告诉我们:教师一定要关注学生的不良心理,不管是沉迷与网络还是打架斗殴等,我们要找准原因,对症下药,在良好的人际交往中帮助孩子克服不良心理。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规定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浅议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丹阳市云林中学 洪云俊

一家报纸最近 刊发一则新闻:某县一所农村中学公布了学生的期中考试分数表,成绩很差的一名男生因感到羞辱而 自杀。该生家长怒上法庭状告学校侵犯了孩子的分数隐私权,请求法庭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关注。人们透过这个案件,捕捉到一个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条文界定,但随着现代文明、现代教育的发展又无法回避的敏感话题。

近年来,因隐私权被侵害走上法庭讨说法的例子举不胜举。应该说,成年人的隐私权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保障。而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什么态度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而“隐私权”作为法律概念,其内容并没有在任何 一部法律中界定。

事实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学校、家庭的教育权也出现了一定的对立和冲突。在被调查的150多名中小学生中,68%的学生不知道什么是“隐私”;30%的学生知道隐私是属于个人的事; 有75%的学生讨厌家长和老师强迫他们说出不想说的事。

在被调查的50名中小学教师中,有70%的小学教师否定小学生有隐私权;10%的小学教师 和55%的中学教师认为,学生可以有一定的隐私权,这有利于保护他们的自尊,培养他们独立自主 的人格;有21%的中学教师反对中学生有隐私权。

在被调查的家长中,80%的学生家长对孩子学习的关心远远高于对孩子情绪情感的关心;78%的 家长对孩子的一些具体问题既感困惑,又缺乏相应合理的了解方式;只有11.5%的家长关注孩子 的情绪、情感的变化和个性心理的培养。

未成年人的隐私包括哪些内容�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私权随着生命的诞生而诞生,随着生命 的结束而结束,隐私是与生命有关的个人私事,范围很广。学生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及家庭情况 等都属于隐私。另外,学生的情绪、情感变化,小发明、小实验、肖像等也都属于隐私之列。有时有 必要将学生的奖惩、生理特点、心理变化、生活习惯、学习方法、学习成绩等作为隐私加以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使孩子们的身心都能够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隐 私权问题也应受到关注。既承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履行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和监护权 ,如何才能使三者并行不悖,是社会需要讨论的一大问题。

一、 隐私权的形成沿革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有隐居、秘密、私下之意思。在人类由动物中脱离而出之时,用树皮、树叶遮住下体可以说是人类羞耻之心最初萌发。在原始人类,所有的行为都是公开化的,过着群居、群食、性行为也是公开化的生活,那时的人类社会相对说是没有隐私可言的。但当人类萌发了羞耻意识后,两性的性行为开始秘密进行,但那时人类的隐私只限于人体特殊部位和两性间的秘密,内容十分狭窄,但已经具备了隐私的基本特征,这一部分内容也是当代隐私的主要内容。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隐私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内容也更加丰富,但大都是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的延伸,涵盖了住所、个人生活等方面。但这一时期的隐私观的最大特点是统治者享有无限隐私受到严密保护,而被统治治者几乎无隐私可言。古代中国对统治者的隐私有严明法律保护规定,秦开始设有窥宫者斩的规定,《宋刑统》规定: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统治者隐私观的成熟,只是没有针对百姓大众进行保护。

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形成了资产阶级的隐私观,具体体现了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反对他人干扰、干涉、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权利,其内容极其广泛,几乎概括了有关隐私的所有内容。这一时期的隐私权的特点是强调平等,全体人民一律平等地享有隐私权,但也认为不存在绝对隐私,隐私权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必要限制。可以说这一时期的隐私权已具备了相当的内容,是当代隐私权的雏形。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的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就是一句话:“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开始在实务中运用这一理论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的判例法。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是第一个隐私权的判例法。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该法律侧重于姓名、肖像方面的隐私保护。1905年,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正式宣布当事人享有隐私权。至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的这些规定,从基本法的角度,着重对公民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作了原则性的保护。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11条规定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64条规定,被告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103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30条对查阅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要保密。《律师法》第33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并规定了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值得重视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该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一规定有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在我国的基本法中,第一次出现“隐私权”这个概念是1993年3月31日颁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该法第30条第二款:“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的隐私权。”国家旅游局2002年4月5日颁布的《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也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该规范第16条:“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卫生部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就医者的隐私权,该办法第21条:“美容机构应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理论界和实践中都一直主张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目前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 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有这样一些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隐私。第三种定义,很准确地描述了隐私的含义,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三种形态都应是保护的客体。

从上述隐私的定义分析中,可以得出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有人主张法人等组织也享有隐私权,那是误解了隐私的本质概念,把商业秘密与隐私混淆了,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反之,如果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赋予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群众、有关部门对他们的监督、质询,所以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但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虽不得向社会公布,但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然如果因此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俗称个人情报、个人资讯,包括个人所有的情况,如身高、三围、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收入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住居、家庭电话号码、住址、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侵犯记录、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QQ号码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如女性的乳房一般认为是性感器官。此外,个人居所、行李、公文包、学生书包、日记本、衣服口袋、个人通讯器材等也属于私人空间。

(三)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收入状况就必须接受调查;婚外性关系涉嫌破坏婚姻家庭罪,破坏军婚罪等犯罪时,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聘模特、特殊招工等活动时,个人身体状况、阴私器官等则必须接受检查,等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使得公民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都难以得到保护或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些现状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和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 隐私隐瞒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的破裂。这种隐瞒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二) 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如为创作文学作品,公布自己的日记或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艺作品;还如利用自己的身体,客观的进行绘画、摄影;女性利用自己三围、身高、体重优势应聘模特等等。但隐私利用权必须是合法利用,如果是非法利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色情表演,在网络上散布自己的色情、淫秽日记等,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应认为非法利用隐私。

(三) 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四)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是:

一是公开部分隐私。权利主体以自己决定公开自己的隐私的方式、传播的范围等。

二是准允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如允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了解自己的经历、活动等。

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经历创作文学作品,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

在实际生活中,不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无意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新宝将不法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十类:

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二是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是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是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是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

六是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

七是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是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是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是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张教授的上述分类基本囊括了侵害隐私权的所有表现形式,但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不可能一一列举的,总之只要侵犯了隐私权保护的客体的行为,都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个人信息、资讯。

2.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等非法搅扰私人活动。

3.偷看、宣扬个人日记、身体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书包、身体,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卧室,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侵害私人领域。

学校也存在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如北京原119中初二一女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隐私权告赢班主任的消息,在中小学生中引起过强烈反响。在教育界,随意公布学生违犯行为内容,对学生早恋公开批评通报、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如湖南一所大学6男6女在宿舍同宿,学校将其行为向全校公布,造成很大的影响,后来12名学生以隐私权受侵害起诉学校。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隐瞒权,如得不到遏制,将使学生的心灵受到创伤,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隐私权的保护

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由于隐私权的特殊性,构成隐私权的要件只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足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兼用公平责任原则。个人隐私为绝对权,是公民人格权的基础,他人有不可侵犯之义务,故无论是作为或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侵权人的行为违法造成了权利主体的侵害事实,行为和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和间接),侵权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而且,要认定主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困难,往往权利主体难以举证侵权人的主观动因。

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只要该侵权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或授权,即可确认行为违法(司法机关依法搜查、查询帐户、进入住宅等行为之外)。

对于损害事实,由于隐私权的特点,其损害表现为信息被刺探、被监视、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主要是一种事实状态,一般不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形态,故只要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可确认具备损害事实。

对于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无论是直接引起还是间接引起都涵盖在内,这种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比较容易认定。

对于侵害隐私权构成的最主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近年来,随着隐私权理论的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如彩民买彩票中大奖,他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姓名、住址等),但其他彩民认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要求公布中奖者身份等。还如一名女青年因婚前性行为怀孕流产后心存恐惧造成心理障碍,到心理医生处就诊时在医生保证不泄露其隐私的情况下将事情告诉了医生,但在治疗过程中女青年病情加重至病危送医院急诊,心理医生为抢救病人向医生及家属说了女青年的流产情况,医生对症下药才挽回女青年的生命。后来该女青年未婚流产的事传开后准备起诉心理医生。这是一个典型的隐私权与生命权或说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故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公民知情权的原则、范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各国关于隐私的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普遍采取下列一些方式:

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

一是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土耳其、日本等国家。

二是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目前采取这种保护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中国也采取这种间接保护方法。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如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救济。采取间接方式的国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上没有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因而无法进行直接保护。我国民法也没有承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司法实践中都是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德国、台湾等的做法,从间接保护方式逐渐向直接保护方式转变,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方法和刑法保护方法。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现今各国普遍采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责任方式包括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具体讲,除去侵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为方式,对一般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立法明文规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有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赔偿,要根据实际损失和实际情况全部赔偿。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目前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比较发达的美国、瑞士等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都仅仅停留在民法保护上,而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其他国家就更不用谈了。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也不能说侵犯隐私权就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只要一种侵权行为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构成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就从普遍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刑事责任。同理,一旦公民隐私权受到他人故意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各国刑法对此种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同的只是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处罚,而以其他罪定罪处罚。如故意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我国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刑法》252条、253条: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着两条罪名可以说是我国以刑法保护方法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笔者认为,既然立法已有从刑法角度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图,那么是否可以在有关《刑法》修正案中对类似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均以252条的方式给予明确,因为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的保护,而单把属于隐私权中的信件隐私作为特殊保护,这种“不平等待遇”是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的。

总之,隐私、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没有什么现成的可以照搬照用的东西,都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从理论到实际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还需要社会各界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加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必然带来公民权利保护的趋同,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得不列入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希望到不久的将来,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能依法享有、维护自己的合法隐私权。

如何和留守儿童交流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关注特殊孩子——如何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家乡涌向城市,他们无暇顾及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把未成年的孩子寄养在亲友处,造成了“孩子在家上学,父母外出打工”的现实状况,因此出现了一个新的特殊儿童群体——留守儿童。这些孩子因留守而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和温暖,缺乏监护人细心的学习引导和管理,使他们在学习、心理、身体上存在着很多问题。许多孩子出现了性格内向、孤僻、自卑、不合群、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较差、顽皮任性、冲动易怒、神经过敏、逆反心理强等问题。为了关爱留守孩子,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教师应尽力地担负起留守儿童教育这一重要任务。那么,应如何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呢?我作为一个幼教老师觉得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建立档案,家校及时沟通每学期开学,我园各班要制定具体详细的幼儿信息采集表,认真摸清记录好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留守幼儿和单亲幼儿。其主要内容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人口、是否单亲)、家长姓名、幼儿的基本情况(性格、爱好身体状况等)、家庭详细地址、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电话、家长的教育方式和态度等情况。制定详细的留守幼儿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营造关爱留守幼儿教育的氛围,积极参与,把留守幼儿教育问题排上工作日程,加强幼儿、家长、教师三者之间的联系与交流。除此,利用春节、假期孩子父母返乡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充分交流,要求家长采取多种方式与幼儿交流、沟通。如:和幼儿打电话、鼓励幼儿等。多关心幼儿的身心健康,让幼儿体会到父爱母爱,形成合力效应。

二、用爱关注、用心呵护留守儿童最缺乏的就是亲情关爱,好像自己是没人要的孩子,缺乏安全感。在日常工作中,我就特别留意这些孩子,关注他们的生活细节,根据他们的情感表达了解幼儿的心理状况。例如:我园中班有一个留守女孩,性格孤僻内向,从不主动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做游戏或自由活动的时候总是一个人默默的站在边上,每当这个时候,我就会拉着她的手说我们也去做游戏,好不好?比如玩老鹰捉小鸡,首先带领她参加游戏,以后慢慢有意识的让她当妈妈或是老鹰,让她感受到自己在游戏中的存在,同是也体验到大家在一起的快乐。慢慢的小女孩变得开朗起来。

三、视同己出,真心关爱爱幼儿是每一个幼教老师必备的素质,没有真正的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对留守幼儿来说,他们更缺少爱,更渴望得到老师、同伴的关注。所以,我把留守幼儿当成自己的孩子,特别留意他们的一言一行,当看到他们的头发凌乱,就会把他们喊到一边,蹲下身子亲切的问早上谁给梳的头发?老师再给你梳个漂亮的发型好吗?或者有衣服没穿整齐的幼儿,也会去帮他拉拉衣角,把衣服整理好,并且用适当的话题轻轻的与之交谈,消除幼儿的紧张情绪,抚慰他们失落的心灵。同时让幼儿感受到老师的温暖,觉得老师像妈妈。例如:我园小班的周英杰小朋友,自幼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外出打工,他跟着爷爷一起长大。小班的张老师通过班上的幼儿信息采集表和家访了解情况后,马上给周英杰买了新衣服送去,并且对英杰的爷爷说,“以后英杰就是我的孩子”。从此后,没人接送的英杰就有张老师每天开着自己的车免费接送到幼儿园,时时关心英杰的身体健康,稍有不适就赶快送去看医生——现在,英杰总是亲切地叫张老师为张妈妈。

四、关爱信任,树立自信心教师的关爱和信任可以使幼儿身心健康地成长,可以树立幼儿的自信心。教师应多一点信赖的目光,多一声嘘寒问暖的话语,多一句表扬鼓励的话语,让幼儿体验到关爱和幸福。如本班的嘉怡小朋友,是一个胆小怕事的女孩子,看人的目光总是躲躲闪闪,不敢举手发问,更不敢亲近老师。因而,我经常对她微笑,自由活动的时候和她说说话,聊聊天,让她为我办力所能及的事。比如:给其他小朋友分发书和笔记;在班上开展唱歌和讲故事比赛,遇到嘉怡上场的时候,带领全班幼儿为她鼓掌,并及时的表扬和奖励她(奖励一朵小红花),这时候嘉怡就会露出开心的笑容,对她提出一点要求,她都尽力办到。现在她可以大胆地和其他幼儿交谈、唱歌和做游戏,对自己充满了自信。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非常突出、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同样是祖国的美丽而灿烂的花朵,花儿是需要精心呵护,需要社会高度重视的。投入百倍爱心,真情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留守儿童沉迷手机的原因

(一)亲情缺失,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增多

家中的父母作为全家主要劳动力和家庭支柱,常年外出务工,与留守儿童长期缺失有效沟通与交流,代际沟通的隔阂影响其情感释放,直接导致其情感和亲情危机。这种情况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促使留守儿童通过手机游戏构建的虚拟世界进行合理的情感释放,享受在手机游戏中与朋辈群体的沟通交流并表达自己的想法,充分弥补在现实生活中缺失的感情支持。

(二)家庭教育缺位

研究表明,父母在儿童的基本生活技能、道德情操、价值观等方面能起到有效的塑造作用。随着打工经济的蓬勃发展,打工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但部分家长忽视了对子女身心的关注与教育,只是外在十分溺爱,这容易导致留守儿童形成享乐思想。与父母长期分居两地,亲情关系趋于淡漠,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缺位。在面对充满巨大诱惑的手机游戏时,许多留守儿童没有足够的意志力去抵制其危害,难免沉迷其中无法自拔。

(三)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不断凸现,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不良思想的显现。多数留守儿童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更加渴望独立自由且与社会接触,但是由于心智不成熟,缺乏基本的选择鉴别能力,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手机游戏里不良信息很容易影响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这些都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出现。

(四)社会支持严重不足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虽已引起国家重视,但仍存在不足。留守儿童作为较为边缘化的群体,社会对其提供的相关社会支持并不全面,社会资源缺乏,真正惠及留守儿童的支持少之又少。留守儿童沉迷手机游戏的现象便是社会支持严重不足的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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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2 06:22:11  回复该评论
  • 私包括哪些内容�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私权随着生命的诞生而诞生,随着生命 的结束而结束,隐私是与生命有关的个人私事,范围很广。学生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及家庭情况 等都属于隐私。另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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