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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别人的聊天记录犯法吗(同步他人微信聊天记录能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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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把你与他的聊天记录发朋友圈,犯法吗?

一般来说不犯法,除非你们之间聊天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一些比较敏感的内容,比如自己银行卡的账号,密码,这些内容会导致你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就可能涉及违法,你可以报警或者找律师咨询。

监控老公和别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违法吗

监控自己的老公犯法,因为其侵犯了老公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构成侵权。和谐的夫妻关系建立在双方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同样有隐私权,不论妻子怎么怀疑老公,都不应该采取手机窃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果我跟某个人的聊天记录被对方拿去发给了另一个人,构成犯罪吗?

这个需要看情节的严重性。如果聊天记录中有个人隐私的话并且不经本人同意就发给别人如果造成了重大影响的话是属于侵犯隐私权。

法律分析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步聊天记录算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浅谈侵害隐私权案例

——以某医疗侵权纠纷案为例

(南京 河海大学 靳开涛)

【案例回顾】:某患有医学皮肤病的甲,怕影响容貌,遂求助于医院。经医院诊治康复后出院。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进行了全程跟踪记录,并拍摄下相关照片,然而病人甲并不知情。过了一段时间后,该医院主治医师写了一篇相关方面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病人甲的照片,并将此文发表在某医学杂志上。之后被甲的家属无意间发现。

【讨论问题】:医院医生是否侵犯了患者的民事权利?杂志社、医生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简要分析】:显然本案中皮肤病的患者甲被侵犯了民事权利,并且被侵犯的民事权利并非仅仅一项。笔者认为,患者甲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均被侵犯。然而,该案甲所患的是一种严重影响容貌的皮肤病,在治疗过程拍照并将照片在杂志上公开传播,严重影响到患者的公众形象和心身健康,严重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至于侵犯到患者肖像权本文不做探讨。

首先明确我国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界定。、

在1986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所以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意见》将隐私权划归到名誉权范畴。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陷的。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首次以法律形式的保护出现在法律文书中,标志着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已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本案中,医院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跟踪拍摄照片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后医生发表文章公开病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在学理中,对隐私权的界定和隐私权的内容都有很多种观点。

第一,隐瞒权。隐私权中的“隐”字即为隐瞒的含义,隐瞒个人信息是主体支配个人隐私信息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因此隐私权首要的权利内容就是隐瞒权。但这种隐瞒权应当限制在与社会无害的信息范围内,是一种有限的隐瞒权。

第二,使用权。主体有权以各种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隐私信息。如以自己的人身经历为原型编著一部小说,填报个人信息以申请信用卡,将生日、年龄等数字作为帐号的密码等等。

第三,知悉权。隐私权是一种绝对的支配权,因此主体是否知晓自己的部分隐私信息不会影响隐私权的存在。如即使本人不知晓自己的身世,他人也不得随意披露。但源于这种支配权,主体应当有权知晓这些隐私信息,任何人不得妨碍主体行使知悉权。

第四,维护权。当信息为他人合法获取后,主体仍享有维打‘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的权利。为此,隐私权人可以查看其个人信息并享有修改或删除错误信息及要求获取方采取安全措施的权利。

第五,处分权。隐私权的处分通过公开隐私信息等放弃隐私权的行为来实现。公开应该是向不特定的人作出的,或通过特定的人向社会公开。只是向特定的某些人披露而没有向社会公开的意思不是处分。隐私信息公开后,这部分信息将转化为普通信息,不存在隐私权的问题。此外,隐私权与特定主体的人格相联系

其次对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简要分析。

作为《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保护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必须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本案中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拍摄患有皮肤病患者的照片。明知这种拍摄行为会侵犯患者人格权之隐私权,还故意继续这种侵权行为,显而易见医院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此外,照片还被医生作为医学论文的形式刊登在杂志上,使得侵权照片持续公开传播,这些严重侵犯了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再次产生。侵权的主体医院和医生均有主观的过错。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该案中医院私自拍摄照片和医生将照片在杂志公开均为作为的形式表现侵犯隐私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文将“隐私权”规定在内,侵害所述民事权益,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遂本案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存在。

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皮肤病患者照片被公开后导致患者人格利益严重受损,并使精神痛苦,损害结果显然发生。

四,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本案中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拍摄了患者的照片,及侵犯患者肖像权和隐私权,又使得拍摄的照片之后被公开在医学杂志,医院的拍摄行为和医生公开照片的行为均与患者隐私暴露,精神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阐述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的侵权行为应包括两部分,即在未经患者患者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医院拍摄照片行为和医生以医学论文的形式发表公开的行为。至于杂志社并无明显的主观过错,鉴于刊登医学论文的特殊性,免于对杂志社追究责任。医院有义务为患者诊治疾病,并在医学允许的范围内涉足患者的一定隐私,但是本案中拍摄照片和诊治皮肤疾病并不逻辑关联性,遂医院违法的侵权行为,本文已经详细阐述了医院拍摄照片对患者侵犯隐私权构成要件的成立。遂医院应当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就如何量化承担责任的大小本文不做阐述。之后,医生凭借医学论文的形式擅自使用患者照片并在杂志刊发,使之患者照片无限制传播,并且医学杂志的阅读者对象不明,遂传播范围之广社会影响较大,给患者本如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失和人格名誉侵害。遂医生应当向患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给予客观的精神抚慰和实质性的减小杂志传播的范围等,使得损害结果尽可能降低。

参考文章:

杜伦:《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姜朋:《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之我见——兼与朱晓东先生商榷》

杜渐、孙宏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1996年12月第1版

转自:和讯博客

公开他人聊天记录是否犯罪?

当然是属于犯罪的,所以公开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坚决不允许这样的情况下确实是属于犯罪。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18:48:18  回复该评论
  • 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23:50:47  回复该评论
  • 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皮肤病患者照片被公开后导致患者人格利益严重受损,并使精神痛苦,损害结果显然发生。四,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22:08:57  回复该评论
  • 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20:04:56  回复该评论
  • 表文章公开病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在学理中,对隐私权的界定和隐私权的内容都有很多种观点。第一,隐瞒权。隐私权中的“隐”字即为隐瞒的含义,隐瞒个人信息是主体支配个人隐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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