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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男子出差遭“套路嫖” ,警方揪出作案团伙,套路嫖都有那些套路?
江苏扬州男子出差遭“套路嫖,警方揪出作案团伙
吴先生到扬州出差,有个陌生人加他微信,语言暧昧,令吴先生产生联想。他在会所和一个美女见面,该女告诉有网红美女会上门给吴先生服务,如果充值6000元就可以享受特别服务,共分三次,以后还可以继续充值。
吴先生心动了,等他转款完以后发现并没有什么网红美女来,他才意识到被骗,于是报警。警察经过侦查,发现这是个犯罪团伙,他们有键盘手,有人负责见面。他们在江浙等地作案300多起,冻结资金190多万。会所老板拿提成的60%,有800多万;其余由其他人按照分工给。目前,警察已经拘留这些人。
很多人到外地出差就感觉空虚和无聊,他们想找个人陪陪自己。但网络上什么人都有,不是所有人都带着善意,不是所有美女都真的是美女的,说不定是壮汉。吴先生不慎就亲身经历了美女变大汉的事情。
吴先生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人,他说可以介绍美女上门来提供服务,但当吴先生听信他的话后,美女果然上门但只是收钱而没有给吴先生有什么额外交易,随后还拉黑了吴某。这些人涉嫌诈骗。因为他们不是个人作案,而是有组织、有分工,每个人充当不同的角色,先骗取了被害人信任继而再让他们转款。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套路嫖都有那些套路
尽管他们这些人当初打着提供特殊服务的名义骗被害人,但他们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可见组织卖淫罪是结果犯,必须有实际的非法交易,必须有组织者和从业者联合起来共同犯罪。尽管吴先生具有嫖娼的念头,对方也表示要带美女来但美女上门后并没有和他发生关系,仅仅是收钱又走了。他们之间没有实际发生违法行为。
吴先生吃亏了才想到报警,为自己出一口气,如果当初他没有其他想法,怎么会被骗呢?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所以,吴某仍然要受到行政处罚。
被人骗了怎么办,是上门推销被骗的
到你居住地的派出所报警或者打110报警请他们带你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作笔录,索取报案回执。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没有合同,是预约上门做的,有聊天记录,怎么维权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合同也可以以口头的形式设立,在聊天记录中也算口头形式,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维权。